欠債不還惡意轉移財產構成犯罪嗎
發布日期:2022-05-26 19:53瀏覽次數:
欠債不還惡意轉移財產構成犯罪嗎
一、欠債不還惡意轉移財產構成犯罪嗎
欠債不還惡意轉移財產有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款。
二、界定簽字人惡意轉移財產的法律依據
對于界定欠債人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欠債人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欠債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欠債人有履行能力

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杭州要賬公司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那么,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呢?該解釋也同時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即: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欠債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欠債人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欠債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欠債人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欠債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欠債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三、惡意轉移財產應對方法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根據這項規定,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為:
1、須以債務人所為的有害于債權人的行為作為撤銷權的對象;
2、須以財產行為為撤銷標的;
3、須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
4、對債務人以有償方式處分其財產時,必須在債務人與受益人都具有惡意時,債權人方可行使其撤銷權。
綜上所述,欠債不還惡意轉移財產有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于而已轉移財產,可行使民法規定的債權人撤銷權,對惡意轉移財產進行撤銷。以上就是本討債公司小編對欠債不還惡意轉移財杭州討賬公司產構成犯罪嗎的問題進行相關知識的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